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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让公民权更丰满


来源:三湘都市报

民法总则草案把胎儿纳入“自然人”章节,附条件地承认和保护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体现了对胎儿生命权的尊重,拉伸了公民人身权的长度,让公民权更丰满,是立法的进步。

原标题: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让公民权更丰满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针对“胎儿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如何主张其民事权益”等争论已久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给出了初步答案。民法总则草案“自然人”章节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详见本报6月28日A14版)

民法总则草案把胎儿纳入“自然人”章节,附条件地承认和保护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体现了对胎儿生命权的尊重,拉伸了公民人身权的长度,让公民权更丰满,是立法的进步。

世界各国关于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三种主要的立法模式。一是采取总括保护主义。胎儿未出生时,为母体身体的一部分,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是法律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采取概括主义,凡胎儿的利益成为问题时,常视为已出生。二是采取个别主义保护的原则。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在损害赔偿请求、继承、受遗赠能力等事项上视为已经出生。三是绝对主义,绝对否认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因胎儿民事权利而发生的案例,给民众、司法部门带来了很多困扰,甚至引发了社会矛盾,法律明确赋予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明确划出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和边界后,维护胎儿权益将有法可依,司法将更加公平公正,社会争议和矛盾也将减少。

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兼采了总括保护主义和个别保护主义,立法思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符合公民权保护的需要,对胎儿保护比较有利。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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