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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检、法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西安6月28日(李浩)28日,陕西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的职责,加大对拒执罪的惩处力度。

原标题:陕西公、检、法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人民网西安6月28日(李浩)28日,陕西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的职责,加大对拒执罪的惩处力度。

陕西出台两项意见 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同时,陕西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拒执罪自诉程序意见》)。立足于加强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的沟通和协作,对办理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材料、职责分工、衔接协作作出明确要求。

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世军主持会议,执行二庭庭长魏西霞就两项《意见》起草的背景情况、详细内容进行了说明。省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曹剑波、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李朔分别从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的有关情况做了介绍。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明确 证据材料搜集和审查成重点

据魏西霞介绍,结合陕西省实际,《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共制定十二条,立足于加强法检公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的沟通和协作,对办理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材料、职责分工、衔接协作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

记者从会上了解,该指导意见用了较大的篇幅对证明拒执罪各个构成要件需要搜集、审查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列举,包括证明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除了对需要收集、甄别、固定、保存的证据材料的内容进行列举外,还对公、检、法三机关提出了转化、鉴定等要求。

通过对证据材料的详细列举,强调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为“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提供支撑。

意见另一重要内容便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对三机关在各个环节上的衔接作出了程序上的要求。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涉嫌拒执罪这个环节开始,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再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最后到人民法院的审理宣判,每一个环节在意见中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

例如,其中一条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以上不难看出,针对公检法三机关可能存在的认识不一的问题,意见也通过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体现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

陕西启动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 明确两项要求

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新增加的一种追责程序,为申请执行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又一条有效路径。为使拒执罪自诉程序的运行更加顺畅,陕西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了《拒执罪自诉程序意见》。

自诉案件立案所需条件?魏西霞解释,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自诉的应具备两个条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并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提出。

此外,该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做出规定。一是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时,执行机构应当提供复印相关案卷材料的便利,及时提供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等方面的证据材料。以此减轻权利人的举证压力,促进刑事自诉程序顺利启动。

二是刑事审判庭和执行机构在审理期间应当将当事人希望达成执行和解或者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双向通报。

三是执行案件不受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的影响,在审理期间,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上述意见为当事人提起自诉提供了明确的路径,解决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

据悉,陕西全省三级法院将以《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为契机,以两个拒执罪指导意见的出台为依托,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完善拒执罪公诉程序的办理机制,畅通拒执罪自诉程序诉讼渠道,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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