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立法禁止对三个月以上胎儿堕胎

人口的生育率和生育意愿都偏低,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保护胎儿的生命权是正当其时。

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草案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此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不过,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因此,我认为还应该在《民法总则》或《母婴保护法》中进一步增加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的规定。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怀孕三个月以上胎儿的人工流产,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但在我国,除了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外,并没有其他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堕胎现象十分普遍。

我国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对保护胎儿生命权作出规定,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与计划生育政策发生冲突。若按照一些地方计生部门制定的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胎儿的生命权不受法律保护,孕妇必须终止妊娠。如果赋予胎儿享有生命权,那么终止妊娠的行为则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违法行为。

事实上,有关胎儿权利的法律或政策与生育政策息息相关。我国在1950-1953年严格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是与当时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相联系的;1954年以后逐渐放宽对堕胎的限制,是与提倡节育相联系的;近几年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与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相联系的。目前,人口的生育率和生育意愿都偏低,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保护胎儿的生命权是正当其时。

有人认为,孕妇应享有堕胎的自由。我认为,如果法律和医学认为胎儿还不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么胎儿只能是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孕妇理应享有堕胎的自由;如果法律和医学认为胎儿已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么堕胎就等于杀人,因此孕妇不应享有堕胎的自由。至于胎儿多少个月才具备人的身份,我个人倾向于三个月,因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如果立法禁止对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目前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因为胎儿一般要到四至五个月才能用B超鉴定出性别。况且,三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让意外怀孕的孕妇堕胎了。

作者

何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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