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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6月27日电 (吴心远)民事或行政判决生效后依然不服怎么办?发现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有违法情形怎么办?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怎么办?

原标题:上海检察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人民网上海6月27日电 (吴心远)民事或行政判决生效后依然不服怎么办?发现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有违法情形怎么办?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怎么办?

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市民朋友碰到这些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请监督。

自6月27日起,上海市检察机关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宣传周”活动,以发放宣传册、访谈直播、现场法律咨询、新媒体宣传等形式,集中向社会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进一步获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种方式监督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据上海检察机关介绍,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范围和方式包括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等三种。

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进行的法律监督,前提是诉讼当事人已经提请法院再审,但仍不服生效裁判。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1372件,主要涉及合同类纠纷、劳哦争议类纠纷、物权类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等民生类案件,经过审查,向法院提出抗诉51件、再审检察建议6件。

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的法律监督。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执行监督案件230件,制发检察建议34件,促成执行和解6件。除个案监督外,检察机关还针对法院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结案方式不规范、房屋拍卖款项发放不及时、查封扣押财产未按要求制作清单等一类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得到法院的重视和纠正。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此类监督线索51件,经过审查,制发检察建议26件,主要集中在判决、裁判确有错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应立案不立案等几种情形。

除此之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监督管理、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的检察建议;同时,通过依法引导,合理规劝,力促当事人在检察监督阶段和解,息诉各类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

以专项活动破基层工作瓶颈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举报;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

据了解,当事人申请分三类情况:一类是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经过申请再审程序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二类是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三类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一般在三种情形下使用:一是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三是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上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于1990年。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坦言,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已经过了26年的发展,但此项工作依然存在着社会知晓度不够高、当事人通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够强、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等问题。

特别是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作出调整,要求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必须经过再审,对民事行政检察案源产生了一定影响。

龚培华表示,除监督案源匮乏外,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面临着监督理念陈旧、监督手段滞后、监督力量分散、监督机制不畅等问题,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深化发展。而随着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拓展和调整,基层检察院的任务将不断增加。

为从更深的层次上扭转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上海检察机关自今年4月起,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在一年时间里,上海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将开展集中宣传、普遍调研、案件集中评查、业务竞赛、建立基层联系点等多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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