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6年05月30日 10:07
来源:华龙网
青银高速下行K0+600M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非法高炮广告产权方:你(单位)涉嫌在青银高速下行K0+600M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非法设置高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七日内自行拆除该非法高炮广告牌。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履行处理决定,也未在法定期
原标题: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摘要】 你(单位)涉嫌在青银高速下行K0+600M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非法设置高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七日内自行拆除该非法高炮广告牌。
青银高速下行K0+600M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非法高炮广告产权方:你(单位)涉嫌在青银高速下行K0+600M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非法设置高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七日内自行拆除该非法高炮广告牌。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履行处理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联系人:吴涛 联系电话:0532-85662082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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