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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教师猥亵女童被发职业禁令 南京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来源:华龙网

中新网南京5月28日电 (记者申冉)七旬老教师利用当家教,猥亵不满十周岁的女童。在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该院今年的十大涉及未成年人案例。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某住处,利用教授书法与被害人周某(女,时年不满十周岁)单独相处之机,以亲嘴、抚摸乳房和臀部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周某进行猥亵。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周某不能将猥亵行为告诉家长。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

原标题:七旬老教师猥亵女童被发职业禁令 南京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摘要】 (记者 申冉)七旬老教师利用当家教,猥亵不满十周岁的女童。”  当天,南京中院公布的一系列未保案例中,还包括了家庭暴力、父母离婚、医疗事故赔偿、校园欺凌等涉及伤害未成年人案件。

中新网南京5月28日电 (记者申冉)七旬老教师利用当家教,猥亵不满十周岁的女童。在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该院今年的十大涉及未成年人案例。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某住处,利用教授书法与被害人周某(女,时年不满十周岁)单独相处之机,以亲嘴、抚摸乳房和臀部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周某进行猥亵。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周某不能将猥亵行为告诉家长。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0月18日,被害人家长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意见,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6万元,同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家庭教育工作。对于这起令人愤怒的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据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斌介绍,被告人在教授书法过程中对未满十周岁的被害人周某进行猥亵行为,行为极端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已得到被害人家长的谅解,且被告人年事已高,本案中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过,被告人的品质和职业素养已不适宜从事书法家教工作,法院也依法向被告人发出禁制令。”刘斌告诉记者,这也是南京市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向被告人发出的首份职业禁令。“同时,法院还向接收被告人改造的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关注被告人改造状况,务必监督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家教工作。这些都表现了法院保障和长期关注未成年人利益的坚定决心。”当天,南京中院公布的一系列未保案例中,还包括了家庭暴力、父母离婚、医疗事故赔偿、校园欺凌等涉及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根据该院统计,近两年,该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校园伤害案件数量仅32件,与往年相比有大幅减少。从结果来看,该类案件中,教育机构最终被判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比例及数量也呈下降趋势。可见,近年来,学生、家长及学校的校园安全防范意识均有所增强,教育机构正在逐步提升校园安全硬件设施及安全教育,大部分学校能够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确保赔偿的及时到位。但值得关注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数量增加。近两年来,该市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420件,占涉少民事案件的31.04%。其中,出现较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遭遇交通事故,或父母携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车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法院建议,仍应继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父母及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令人欣慰的是,《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律条规的要求,该市司法机关也积极担负起了相关的司法保护责任。南京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周侃告诉记者,目前该院正在充分联合社会各部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网,实现全面、综合、充分保护和法律宣传工作。并尝试通过购买社会公益组织的第三方服务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及部分家事案件开展案件调查、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确保案件的妥善审理和未成年利益维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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