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曾经上过法庭的“被告”们

从对这些“被告”们的审判中,既有人类法律观念发展中曾经的荒唐和非理性的一面,也暗含了未来法庭剧场中各种角色的线索,比如为动物们指派辩护律师的传统,非经审判不得定罪的理念,陪审团根据常识对法律事实的裁定等等,都展现出了人类法治文明演进的历程。

前几天,有消息称一名上海游客在河南云台山景区游玩时,被山崖上的一块落石击伤,因伤情过重,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这则令人扼腕的消息之所以引人关注,源于景区最初的通报中,说该游客的死因是由于“被一块猴子蹬掉的石头砸中脑部”所致。此说一出,立即遭到网友广泛质疑,因为在并无“目击证人”或监控视频证明的情况下发布这样的通报,有找“替罪猴儿”之嫌。在随后景区官方微博的另一份公告中,再未提及“猴子蹬石”的情节,而且相关部门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确定落石和猴子行为有直接关系”,还表态说不管落石的原因是什么,他们都不会推卸责任和义务;并将加强安全管理,以保障游客游览时的安全。

在这一不幸事件的背后,也引出了另一个话题。如果真有人目击“某猴儿”在山崖攀爬中,确实蹬掉了一块石头,且恰恰砸中游人并致其死亡的话,该猴儿是否会被告上法庭,接受审判?答案是否定的。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很多,比如有藏獒伤人了,上法庭的是其主人而非藏獒;置于建筑物上的广告牌跌落砸伤行人了,负责赔偿的是建筑物或广告牌的所有权人而非广告牌。也就是说动物或无生命的物品一般是不会成为被告被起诉到法庭的。

然而,在今天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并不意味着在历史上不曾存在过。历史上曾经被带上法庭的“被告”们可谓五花八门,应有尽有。霍姆斯大法官在其著名的《普通法》中,曾对古希腊、古罗马法律中责任的早期形式进行了梳理,人们对动物和无生命物体的责任追究别具特色。比如一条狗在咬了人以后,狗应该被交出来“绑在一根四腕尺长的圆木上”;如果一头野兽致人死亡的话,这头野兽会被杀死并被扔在边界之外;如果一个无生命的东西致人死亡,也以类似的方式处理,古雅典的演说家埃斯基涅斯在演讲中就说过,“如果树干、石头和铁这些无声音也无意识的物偶然致人死亡,我们就把它放逐到境外”,甚至“如果一个人自杀了,我们就把他那只造成打击的手远埋在身体之外”。

在中世纪时期的法庭上,对动物或无生命物品的“审判”则颇具观赏性。这时候的法庭“要素”相对齐全,有法官,有陪审团,有原告,有被告的辩护人,有趣的是被起诉的“被告”们却往往“缺席”。萨达卡特·卡德里在《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一书中,曾生动地描述了一起主教法庭审理老鼠的案件。在1510年前后,来自法国欧坦的农民提出起诉,说老鼠正在破坏他们的大麦。可想而知,这些动物“被告”并没有出庭,而检察官却要求法庭进行裁判。主教认为有必要给这些动物们指派一位律师,于是,后来成为法国最杰出法学家的巴塞洛缪·沙斯尼出庭为老鼠们进行辩护。沙斯尼认为原告的起诉不仅影响了一部分老鼠的健康和生存,而且使欧坦的每个啮齿动物都处于危险之中——因此,每个动物都有律师代为辩护的权利。主教命令欧坦的各个讲道坛用布道的方式,来传唤老鼠们出庭接受审判,但是那些出席法庭的律师、牧师和农民却并没有等到老鼠们的到来,当法官告诉沙斯尼,说他的委托人“藐视”法庭的传唤命令时,沙斯尼却认为“依据习惯法的古老原则,被告人不必须冒着生命或者身体的危险来到法庭上”,因为那些老鼠们,在每条公路和小道上都有猫,而任何关注自然法的法庭,都不可能谴责一只害怕猫的老鼠,所以,他的委托人的缺席是正当的。沙斯尼辩护的逻辑和理由,给欧坦的法官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相继为一些动物或昆虫进行过成功的辩护后,沙斯尼也逐渐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有关惩罚的观念,“惩罚非理性的动物的犯罪是错误的”。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他认为“正如一个统治者未经审判就对人类进行惩罚,是‘无法容忍的暴政’一样,在尚未给一个动物听审的机会前,就寻求上帝帮助惩罚它们,是完全不正当的”。

在世俗法庭上,也有过对动物或无生命物品的一丝不苟的审判。最堪称奇的是一场1535年来自诺丁汉郡的审判。一个名叫安东尼·怀尔德的农夫被一个巨大的草垛压在头上窒息而死,法官召集陪审团裁决他的死亡原因时,陪审员们“庄严”地裁定某一小捆麦秆应当为安东尼的死负责。

通观历史上曾经上过法庭的“被告”们,有咬伤小孩儿耳朵和手臂的猪,有产下三枚蛋的公鸡,有侵袭葡萄园的象鼻虫,还有蜇人的毒蜂,蜗牛会被法庭宣布驱逐出境,掉到人头上的教堂的钟会被扣押。从对这些“被告”们的审判中,既有人类法律观念发展中曾经的荒唐和非理性的一面,也暗含了未来法庭剧场中各种角色的线索,比如为动物们指派辩护律师的传统,非经审判不得定罪的理念,陪审团根据常识对法律事实的裁定等等,都展现出了人类法治文明演进的历程。当这些曾经的主角退出法庭之后,也正是法律仅仅规范理性的人类行为这一本质的回归之时。这也是即便击中游客的石头是猴子蹬落,却也仅由云台山景区承担保障游人安全责任的原因。

作者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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