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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结再审申诉人提新证据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近日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此案再审程序。不过,申诉人认为终结再审裁定不当,并提出了新的证据。

原标题:法院终结再审申诉人提新证据

一份授权委托书,三项委托权限却呈现两种笔迹。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诉讼代理律师将这样一份授权委托书递交法院,与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事后,被告认为代理人存在越权代理行为,但法院未予审查,调解书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被告向法院申诉再审,检察机关也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再审(本报视点版2015年6月19日曾作报道)。

记者近日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此案再审程序。不过,申诉人认为终结再审裁定不当,并提出了新的证据。

2006年,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签订合作协议,合伙开采西乌珠穆沁旗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

2011年6月29日,宝兴煤矿将意隆煤业起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意隆煤业立即给付截至2011年5月31日拖欠原告的煤矿承包费2670万余元,并给付拖欠款滞纳金2188万余元。

2011年9月2日,意隆煤业接到宝兴煤矿起诉状后,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孙艳萍签订授权委托书,孙艳萍作为意隆煤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这份授权委托书此后出现两个版本:一份委托书为公司留存,权限记载两项,分别为“1: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2:代收法律文书”。另一份为法院案卷存档副本,委托权限记载3项,多出一项“3:代为和解”。

意隆煤业法定代表人耿树明说,孙艳萍自己填写第3项授权后,与对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通辽市中院按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孙艳萍越权代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此后,意隆煤业以“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通辽市中院申请再审。

2014年8月11日,通辽市中院就这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举行听证。通辽市中院按照民事诉讼法中“院长发现”的相关规定,听证会后又将这一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两次。审委会的意见是:此案不符合再审条件。

申诉人意隆煤业随后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5年3月25日,通辽市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此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2015年6月10日,通辽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此案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通辽市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后,认为调解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自愿原则,作出(2015)通民再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此案再审程序。

目前,意隆煤业提出新的证据。意隆煤业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宝兴煤矿在2006年12月1日已经注销,其签订合同无效,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宝兴煤矿以已注销的公司名义进行诉讼、申请执行等诉讼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通辽市中院作出的终结再审《民事裁定书》载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宝兴煤矿、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合并重组而成)。意隆煤业提出,宝兴煤矿与华兴煤炭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是重组而成。

标签:原审 中院 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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