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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未成年人保护 立法只是起步


来源:西安晚报

原标题:细化未成年人保护 立法只是起步

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分数排名;4岁以下儿童坐车要配备安全坐椅……未成年人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21日,南京市人大发布公告称,《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2日《现代快报》)

南京版的“未成年保护条例”,既是对上位法精神要义的承袭和发展,也是对某些概括性法条的具体阐述。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还是那些事无巨细的新规定,比如说“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等等!通过地方立法,对公众的行为习惯产生积极引导,从而营造出呵护未成年人的大环境,这自然是值得期待的逻辑。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立法”同样无法解决所有问题。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所罗列的诸般规定,因其不具备强制力和惩戒机制兜底,故而更像是一种倡导性的规范。可以预见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基本没有可能因为父母将幼儿独留家中,而采取实质性行动;再者说,在此类事件中,“儿童”作为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并不具备起码的主张和举证能力,这在客观上也削弱了“条例”的现实作用。诸如此类的问题,必须获得充分正视才是。

“家庭”虽有保护儿童的意愿,却未必会有遵守相关“条例”的自觉。这意味着,倘若要让《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产生威慑,就必然要依赖于,公共职能部门常态性、高频度的巡查监管——然而,无论是从执法成本还是公私权界来看,实则都可以推定,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上,也许公众本就不应该指望,这一类的“条例”能够介入具体场景、实现个案“正义”。它的主要功能,还在于自整体上,改善全社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认知偏差。

在过去,我们每每提及“未成年人保护”,往往针对的是各式的伤害事件,比如说虐待、遗弃等等;但是,《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概念的扩展,其更多着眼于对“疏忽或过失”的预防。应该说,“不得把幼童独留家里和车中”不仅是法条,也是一种技巧层面有益指导!当那些马虎家长身上的常见行为,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势必会让不少人多一份警觉。

未成年人保护,从来都是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法的更迭,释放着极为重要的信号。《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通过,说明全社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期许,已经慢慢从“不伤害”朝着“无过失”转变。更高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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