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天价”药品如何法律规制

实际上,香港法律因为沿袭英国的判例法法律体系,在成文立法之前就有判例对可归于欺诈、诈骗一类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从民事、刑事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

近期内地游客赴港旅游购物之行出现了一些令人不悦的现象,例如香港的不良商家欺诈内地消费者或强迫内地消费者购物等。因为内地游客在香港停留的时间有限制(一般是七天),再加上对香港的法律体系缺乏了解,导致内地游客更容易成为少数不良香港商家不法对待的对象并且在权利被侵害后不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

不良商家不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些香港不良商家不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显示的价格牌上是一种计价单位,在消费者购物结账时换成另外一种计价单位,导致消费者要多付可高达十倍的价钱;或者是和导游联合在一起,如果消费者不进行消费或不按照商家指定的价格消费就对消费者进行人身威胁,强迫购物;再或者是出售假冒伪劣的产品给消费者。内地游客遇到上述情况后如何正确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关键。一些新闻报道大多显示受侵害的消费者维权较艰难,以至于给人的感觉是香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欠缺,或是香港对于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不完善或存在缺位。实际上,香港法律因为沿袭英国的判例法法律体系,在成文立法之前就有判例对可归于欺诈、诈骗一类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从民事、刑事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

如何利用《商品说明条例》维权?

目前,香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代表性成文立法是《商品说明条例》(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该法于1981年实施,此后经过数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是在2012年8月2日)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护。该立法中规定了“虚假商品说明”等一系列的罪行,该立法对“虚假商品说明”有专门的定义,即“虚假达关键程度的商品说明;或虽非虚假但却具有误导性的商品说明,亦即该商品说明很可能被视为属一种会是虚假达关键程度的商品说明”。另外,该立法对何为“商品说明”也有专门的定义,即“以任何方式就该等货品或该等货品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显示,包括关于任何下列事项的显示:数量、大小、规格;制造、生产、加工或修复的方法;成分;对用途的适用性、强度、性能、性状或准确度;……价格、价格计算方式,或是否有任何价格优惠或折扣……”

该法一直在发挥作用,例如在CHANHON-YUENv.THEQUEEN [1982] HKCA158一案中,被告人在香港生产(M ade inHong Kong)一种女式衣物,但在产品的标签上注明是中国制造(Made inChina),最终被认定为犯罪,触犯了《商品说明条例》中关于“虚假商品说明”罪的规定,被处以5万港元款并处一年的有期徒刑。以下是结合香港《商品说明条例》以内地游客在香港被迫购买“天价”药品为例,提供如何应对的方法。在HKSARv. LAULAPKINANDANOTHER [2006]HKCFI286一案中被告人在其生产的床垫上使用“Beautyrest”为标签,但“Beautyrest”已在香港被其他床垫生产商注册为商标,法官认为使用“Beautyrest”为标签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床垫为“Beautyrest”商标的持有人生产,已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罪。

《商品说明条例》中规定的罪名包括:销售虚假说明的产品、误导性遗漏、具有恐吓性的经营行为、诱饵式广告宣传、不恰当接受付款等。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的权益都是该条例保护的范畴。销售天价药品的行为属于产品价格方面的虚假说明,可能触犯销售虚假说明的产品的罪行。对于触犯《商品说明条例》中罪名的行为,如果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罪名,则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是被罚款并监禁2年;如果不认罪而经过正式庭审环节,则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是被处港币50万元的罚款并监禁5年。对于法庭确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犯罪行为,法庭可以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被告人向受害人支付法庭认为合理的金额进行补偿。

内地游客在购买天价商品之后如果想尽快解决争执,可以向卖方说明卖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提出法律依据及法律规定的处罚后果之后,卖方有可能基于买方对香港法律的了解而承认错误,纠正其犯罪行为。如果私下里协商不成,则另外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报警,并在警察到现场后说明情况,并重点说明卖方涉嫌的犯罪罪名,可以促使警方有效处理此案。如果警方的处理意见是买方应按照卖方的要求付款,则买方可以先行付款,后续和警方进行沟通跟踪该案的进程,如果买方认为警方拖延处理该案,可以通过香港的律师以买方个人名义向香港法院提起刑事和/或民事诉讼,对于私人提起的刑事诉讼,香港律政司可以替代个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对于《商品说明条例》中规定的罪名,该罪名的诉讼时效是从犯罪之日起的三年内。同时还受到公诉机关发现该罪行之日起的一年内要提起公诉的时效限制。

证据的搜集和取证问题

另外,一些情况下,针对药品的特殊性,以方便游客携带为由,商家很可能主动把药物磨粉或切片,针对改变了形态的药品,可能存在是否仍能维权的情况。如果是药店进行磨粉或者切片,则该加工后的药品仍是药店的商品,与未被磨粉或者切片的原物品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并无重要区别,如果是“天价”商品,仍可以要求药店店主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例如退还货款等。药物如果是买方进行磨粉或者切片,并不影响卖方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承担,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据搜集。

还有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令消费者较担心:在未能对与商家关于计价单位的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商家存在欺骗现象?其实,至于药店是否承认其改变了计价单位(例如,商家告诉游客是按斤计价,但结账时以两计价),是证据问题。根据香港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如果对于被指控的罪名被告人予以承认,则不需经过庭审而是直接进入到量刑阶段;如果对于被指控的罪名被告人不予承认,则需经过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交叉质询,最后由法官决定(对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的罪行,由地区法院审理,地区法院无需组建陪审团对是否犯罪作出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如果被告人否认其说清楚了是按原承诺的计价单位计价,则可以通过该药店销售该种药品购销的财务记录、其他在交易现场的证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是法定义务,如果拒绝作证或作伪证都有可能构成犯罪)等方法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受到不法侵害时应联系哪个部门

通过网上内地游客描述购物被骗的经历得知,可能存在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应联系哪个部门的问题,一般可能选择的对象包括香港海关、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和香港警察,现就几个机构各自职能介绍如下:(1)香港的海关主要负责进出口方面的行政、刑事事务,例如走私、缉毒等。对于一般的买卖纠纷并不属于海关的职责范围。(2)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其扮演的角色与内地的消费者协会相似。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协调处理纠纷,但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处理。(3)香港的警察是执法机构,有义务和职权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搜查、逮捕、讯问等。

香港有着购物天堂的美誉,一些香港商家的不良行为却可能已对香港的形象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香港的法律事实上确实在严格规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的不良行为,如果因对香港的法律了解不充分而不能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话可能是一种对香港立法的误读,也是对自身受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的误解。

作者

蒋阳兵、叶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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