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忽视大巴坠崖背后的权力滥用

对待事故不只是总结教训的问题,更是铲除权力腐败行为的严肃问题;比事故的善后工作更为重要的,应当是深挖出容易被事故表象遮蔽的诱发事故的病灶。

2015年5月15日下午3时27分,西安相伴商贸有限公司雇用的4辆大巴车,行驶至淳化县境内,其中一辆大巴车失控坠崖,造成35人遇难、11人受伤。国务院安委办就此定为“5·15特大交通事故”。昨日,该案开庭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三名工作人员因权力滥用被诉。

根据案情披露,当时发现大客车非法运营后,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三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处理,仅处罚了3000元后即予放行。20多天后,这辆大客车坠崖,酿成35人遇难的特大交通事故。

如果时间能够倒流,假设当时涉事的这三名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执法,按照规定对非法运营车辆依法处理,那么极有可能事故就不会发生。换言之,正是他们权力滥用,放纵了车辆司机非法运营的胆量,很大程度上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更难以理解的是,根据涉案人员的说法,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未按规定扣车,且处罚3000元,是“平时的经验和站上多年的情况”。换言之,这句话是否掩藏着这样一个可怕的信息:该交通运输管理站平时的做法就是如此,发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扣车。

借用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日常管理中每一次看似不太严重的权力滥用,都成为把安全链条上的螺丝钉一一松开的行为,最终造成了生命终结在随机概率中的风险社会。

这岂止是淳化特大交通事故中所表现的问题!近些年在许多特大责任事故背后,总是游荡着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行政不作为乃至职务犯罪的幽灵。不过在追责过程中,人们往往更为关注责任事故发生状态下的因素,而责任事故潜在的腐败、权力滥用则被遮蔽,导致许多责任事故虽然找到了事发时的原因,却忽视了许许多多的诱发因素,进而使得责任事故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而此次淳化特大交通事故处理中,将责任追溯到事发前20多天的权力滥用,并使用了法律刚性的手段,这无疑为其他责任事故的追责开启了一个新的模式:对待事故不只是总结教训的问题,更是铲除权力腐败行为的严肃问题;比事故的善后工作更为重要的,应当是深挖出容易被事故表象遮蔽的诱发事故的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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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想斌

马想斌

华商报评论部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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