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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受贿4次 原增城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被判刑10年


来源: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周聪报道 原增城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马某新,屡次在转让地皮和批项目时收受他人贿赂。一审判决马某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马某新不服上诉。近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先后受贿4次 原增城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被判刑10年

日期:[2015-10-17]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大中小】

新快报讯 记者周聪报道 原增城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马某新,屡次在转让地皮和批项目时收受他人贿赂。一审判决马某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马某新不服上诉。近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院一审查明,马某新在担任增城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至2010年4月,伙同原增城市仙村供销社理事会主任王某(已判决),在转让增城市仙村供销社位于仙村西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将上述土地以35万元(人民币,下同)转让给周某,并共同收取周某另外支付的好处费15万元,其中马某新分得7.5万元。

此外,法院查明,马某新还受贿3次。综上所述,他受贿4次,数额共计人民币29万元和港币10万元。

2013年10月25日,马某新到增城市检察院投案。增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新有期徒刑10年。判后,他提出上诉。最终,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支付 驳回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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