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不超5%就可强制征收房屋?

以多数人已经同意为由,就实施行政强制征收手段,将少数人的法定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显然与物权法和宪法的精神不相一致。

据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已开始内部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市场呼唤已久的拆赔比标准,并且规定了“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

深圳以地方立法形式来推动城市更新进程,无疑有积极意义。虽然我们尚不知草案稿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背景说明,但是如果最后通过的法规科学而且具有操作性的话,对于破解城市更新“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的困局,将是一个重要的探索。

但是,征求意见稿“钉子户不超5%开发商可申请强制征收”的规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却是值得认真探讨的,甚至可能面临合宪性拷问。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关照和尊重的权利,为了所谓“多数人”的利益去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与法治精神相悖。

西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名作《正义论》中提出,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当被平等分配,除非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社会上那些地位最不利的人。随着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这些理念也早已为国人所熟知而且接受。不管是什么原因,少数人的权利都必须受到充分尊重,不能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剥夺少数人的法定权利,这是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政府提出的基本要求。

面对拆迁难题,虽然坚守“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法治浪漫主义,但是,以多数人已经同意为由,就实施行政强制征收手段,将少数人的法定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显然与物权法和宪法的精神不相一致。一个最简单的事例就是,在一个特定片区里,5%的人被拆迁房屋面积可能占10%甚至50%以上,而其他所有人的房屋面积可能只占极小的比例。这个时候政府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强制拆迁,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强调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并不是鼓励个别“钉子户”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只是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都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这种程序必须是公众认可的程序,必须经过民意机关依法通过。

在采取强制手段前,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陈述,同时,要通过信息公开、辩论和听证,让公众相信征收确实必要,而且给予了被强制征收者足够的、充分的权利救济。必要时,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提请人大,遵循法定程序来决定,从而确保强制征收的合法性、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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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顺

朱恒顺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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