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福州:新车买来半年自燃 厂家称无质量问题(图)


来源:海峡都市报

根据张先生出具的购车发票,该车是去年12月其花十余万元,在福州晋安区秀峰路一家汽贸公司购入的,目前尚处“三年10万公里”的质保期内。张先生说,起火当天,他都未驾车出行,该车购买配件、保养都在4S店进行,也未对其进行改装重组过,不可能因外因导致自燃。张先生说,汽车发动机舱左侧是电瓶、防盗装置,即使车未使用,也在运行,该部位容易发生短路,引起自燃,这也与消防大队查证的起火点相吻合。

火被扑灭后,张先生的小车已被烧得报废

原标题:才买半年的车深夜起火报废

海都记者 赵杨 实习生 王云蓉 文/图

海都讯 张先生家住福州环南七村,去年12月他购入一辆小车,却于6月17日深夜莫名起火后报废。根据消防部门近日作出的认定,着火点为小车前部发动机舱内左侧处。张先生据此认为,是小车质量问题导致自燃。

不过,该车销售方提出,该车生产厂家已进行现场排查,排除该车因质量问题自燃可能,该公司也认同该调查结果。对此,有律师认为,该事件中,小车尚处质保期,厂家需举证免责,如无法举证,则应赔偿。

车主:根据消防认定提出车有问题

张先生说,6月18日早上5点多才发现小车已经被烧报废了。该车前半部分被烧毁,车损严重。询问邻居后得知,17日晚11点半,小车前盖开始冒烟,此后出现明火并蔓延,待消防人员赶到灭火后,车已报废。

根据晋安消防大队7月16日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起火小车起火部位为车前部,着火点为小车前部发动机舱内左侧处。火灾烧损小车一部,直接财产损失96273元。

根据张先生出具的购车发票,该车是去年12月其花十余万元,在福州晋安区秀峰路一家汽贸公司购入的,目前尚处“三年10万公里”的质保期内。张先生说,起火当天,他都未驾车出行,该车购买配件、保养都在4S店进行,也未对其进行改装重组过,不可能因外因导致自燃。张先生说,汽车发动机舱左侧是电瓶、防盗装置,即使车未使用,也在运行,该部位容易发生短路,引起自燃,这也与消防大队查证的起火点相吻合。

张先生认为,“自燃是车本身的问题,厂家应该赔我一辆新车。”事发后,他曾多次找该公司协商,但始终未有回应。

销售方:厂家已调查排除质量问题

记者拨打了该汽贸公司售后电话,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未遇到类似新车起火的情况,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自燃是质量问题所致。前日晚,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致电本报记者称,厂家已在现场对起火小车进行排查,排除是小车质量问题引起自燃,公司也尊重该调查结论。该公司展厅的郭经理说,在车未启动也无漏油的情况下,小车本身是没有条件自燃的。

对上述小车生产方、销售方的说法,张先生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

律师:质保期内厂家无法举证需担责

福州开元律师事务所的杨大成律师也曾接触过类似案件。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成为被告,厂家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即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他认为,本事件中,张先生所购车辆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该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着火点为小轿车前部发动机舱内左侧处,虽原因不明,但因无证据证明车辆燃烧是外界人为原因或张先生使用不当所致,加之该车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可推定该车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且产品质量缺陷与汽车自燃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建议,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则应以车辆原价为基数,按照车辆的10年使用期限,扣除使用了半年的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数额确定。

[责任编辑:PN060]

标签:自燃 小轿车 小车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0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