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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给丈夫购保险后用铁锤将其杀害骗保


来源:新华网

一张保单,一辆摩托,一把铁锤,一起命案。如果根据我们常人的思维,很难将这四个短语联系在一起。但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子,却揭开了这4个看似互不关联短语背后的“惊天谋局”……

原标题:女子谋“大局” 为丈夫购保险后用铁锤残忍杀夫

一张保单,一辆摩托,一把铁锤,一起命案。如果根据我们常人的思维,很难将这四个短语联系在一起。但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子,却揭开了这4个看似互不关联短语背后的“惊天谋局”……

一个家庭,山雨欲来风满楼

1996年,家住黔江的董术与刘建喜结连理,组成了一个温馨的小家庭。不过,幸福对于这对新婚夫妻来说,显得十分短暂。在共同生育了刘丽、刘行两个女儿之后,双方便时常磕磕碰碰。最后,双方关系越搞越糟,并开始了分居。

要说夫妻感情不合,双方以短暂分居的方式来冷静一下也没什么不可以。不过在分居期间,这刘建可没有闲着,他不但没有冷静下来好好思考家庭未来,而是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与另一异性建立了不正当关系,而且还生了一个儿子。

这样一来,事情就愈发不可收拾。家里就那么点财产,刘建没有为家庭长期考虑还不说,还活生生地弄出个儿子来。事发之后,董术就更是怒火中烧。于是,这个原本摇摇欲坠的家庭,“暴风雨”就来得更猛烈了:双方因家庭财产处置问题,闹得势不两立。董术更是暗下决心,这账必须以拼命的方式作个了结。

既然你吃着锅里看着碗里,那也莫怪我不把鸡蛋装在同一个篮子里。2008年,董术也“学着”丈夫刘建,与村民黄东认识并产生感情。时间转眼就到了2011年初,刘建又在黔江区某乡修房屋卖屋挣了不少钱,但让董术生气的是,刘建赚了钱居然不给她和女儿用。于是,一个“搞死刘建”的罪恶念头,开始在董术的心中萌芽。

一张保单,背后隐藏大谋局

出于对女儿的爱,董术也犯了难:如果自己和丈夫哪天真都把命搭上了,那两个孩子的生活又该怎么办?董术思来想去,也找不到一个法子。直到有一天,董术是“茅舍顿开”:如果能为刘建买上一份保险,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孩子。这样一来,即使一人丢命一人坐牢也不要紧:保险公司赔的钱,够女儿相当长一段时期的生活和学习费用。

但其考虑到将来两个女儿的生活,便给刘建购买保险,受益人为两个孩子,如果拼命了,保险公司赔偿后,两个孩子有钱生活。

光想不行,得立即行动。2011年5月5日,作为刘丽、刘行的法定代理人,董术作为投保人,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以丈夫刘建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主险为智盈人生,保险金额200000元,附加长险为智盈重疾,保险金额50000元,附加一年期短险分别为无忧意外、无忧医疗,分别保险金额60000元、30000元,保费为每年6000元。合同双方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刘丽50%、刘行50%。

一起命案,丈夫命丧铁锤下

董术不止一次抱怨。抱怨刘建霸占其在乡里的土地、房屋,直至明显流露出要找丈夫拼命的想法。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在感情面前,黄东也开始糊涂了:竟然主动提出,帮助董术弄死刘建。值得一提的是,黄东本来也因为债务往来的事情对刘建心有不悦。

刘建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生命早已在董术与黄东的合谋下开始了倒计时。2013年5月的一天,黄东与董术便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和一把铁锤,准备实施罪恶的计划。随后,两人便开始跟踪刘建,准备将其“搞死”,不过因为其他原因,并未得逞。

两个月之后,即2013年7月5日,董术与女儿联系得知刘建将从黔江某乡到黔江城区的消息后,便立即与黄东骑摩托车跟踪。当晚,两人在黔江城区一宾馆开了一间靠新华东路有窗子的房间,密切监视刘建。当天晚上,两人整整朝街面上看了大半夜,都没有发现刘建的身影。然而,刘建最终没能逃过死神。6日凌晨,刘建的车辆终于被董术与黄东的眼睛盯上。随即,黄东便下楼骑着摩托车跟踪刘建。跟踪至黔江区某乡一个小地名叫白虎山的地方时,残忍地用铁锤将刘建活活打死,并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逃回黔江城区。与董术会合,董术将黄东染血的衣服扔掉。

一纸判决,如意算盘落了空

同年7月26日,董术被黔江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5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对董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黄东,却因故意杀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而此时,尽管有些惊魂未定,但董术却没有忘记那张保单。由于索赔不成,刘丽和刘行便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黔江支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60000元,并从2013年8月8日起至保险金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计收违约金。

法庭上,平安保险黔江支公司辩称:本案被保险人刘建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因为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故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原告申请理赔后,因为已经交足2年保费,已经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204.13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以及被告提供的《人寿保险投保书》、《人寿保险(个人渠道)投保提示书》、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均成册装订并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免除条款的第(1)项约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属于被告免责条款,该条款在保险合同书中用阴影部分显著提示,能够证明被告将合同内容告知给原告方,被告尽到对合同内容的说明义务。随后,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丽、刘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刘丽、刘行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1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4300元,由上诉人承担。

【以案释法】

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到一条叫“责任免除条款”。从本案来看,由于合同双方约定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属于被告免责条款”而且该条款在保险合同书中,还特别用阴影部分显著提示,这就完全能够证明被告将合同内容告知了原告方,从而尽到了对合同内容的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投保人董术是否存在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情形,即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

从本案来看,虽然检察机关对董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检察机关作出该决定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标准,作出的也是存疑不起诉,并没有以董术没有犯罪事实而作出法定不起诉。而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的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本案中,由于董术购买该保险目的就是为了和被保险人刘建“拼命”后孩子生活有保障,后与黄华东一起作案,致被害人死亡。根据民事证据证明标准,一方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予以采信,故本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认定投保人董术对被保险人刘建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行为。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PN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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