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追责不能一刀切

错案出现,并不直接导致司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个案情况,关键在于其做出错误判决的原因要有公正认定和界分。

一位刑事法官,因采纳伪证导致错判被追究刑责。据《南方周末》报道,河南周口川汇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王桂荣2011年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其被认为“在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诈骗案时,对案件证据不严格审查,对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并采纳了无效证据,导致当事人被判十年重刑”。

就是这样看起来是“法官因办错案而被追究责任”的罕见判例,在法官群体中引起不小的争议,回到此次责任追究的事发案件流程,或可寻到并梳理出一起错案所缠绕的诸多案外因素,也能很清楚地看到,法官群体对本案的忧虑与争议所在。

抽离引发法官被追责案件的具体案情,简单来说就是一起诈骗案件,2002年涉事法官所在川汇区法院“合议庭和审委会都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无罪判决”,没等法院下判,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但随后检察院重新起诉,合议庭认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并向审委会汇报,审委会看起来也拿不准,选择就罪与非罪、此罪还是彼罪、既遂还是未遂等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周口中院书面答复,有罪判决做出,二审也顺理成章地维持了原判。但几年后因信访、领导批示、有关部门督办等推动,本案再审,多位证人推翻证言,无罪判决做出,责任追究开始。

现在看到的结果是,一审法官王桂荣成了“唯一被实质追究刑责的办案人员”,这也是这起法官被追责案件各方争议的开端。法官办案责任的终身终究,该不该追责,怎么追究,在尚无新的规范出台之前,1998年9月,最高法公布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依然应被作为全国法院系统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权威规范。在上述试行办法中,对追究责任的范畴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同时也对法官免责事项做了规定,包括对法律法规、案件事实证据的理解和认识偏差导致的裁判错误,以及因新证据出现而改变的判决等多项。

也就是说,错案出现,并不直接和必然导致司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个案情况以做判定,法官不是神,也可能犯错,关键在于其做出错误判决的原因要有公正认定和界分。现有绝大多数法官错案追责条款指向的都是程序和执行内容,法官是否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审理,便显得尤其关键。必须要强调,在严格依法独立裁判、遵循法定程序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即便最终被认定出现错误,也属于法定免责范畴。

本案涉事法官希望“按当时的历史条件评说该案”,其实点出了彼时(其实也是现在)很多案件审理的实务层面现状,这也是法官追责所必须直面的另一个核心问题——— 权责匹配。从上到下越来越强调“谁办案谁负责”,那么具体到一个案件的审理,到底是谁在审案便成为事后责任追究的关键。回到周口这起法官追责案,主审法官请示审委会、审委会请示上级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但审委会和在二审前被作为请示主体的上级法院,都是在未参加庭审、不阅卷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判断,这样一种常见流程的不严谨、违背司法规律可见一斑。而在本案的追责中,涉事法官被认为在向审委会和中院汇报时“误导”后者作出错误决定。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最终做出错误判决的主体与现在被以错案追责名义追究刑责的主体,存在错位,有权决定案件走向,并事实上决定了案件走向的人和机构,不在被追责的范畴之内。比如“集体负责,但最终集体不负责”的审委会,再比如本案二审法官因坚持自己判断而免责,但最终决定维持有罪判决的中院有关领导却也未见追究。

这无疑是一个教训,尤其是对于一线法官而言,明白在判决书上署名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这也让人们看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法官权责匹配,即便是错案追责也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尊重事实、回到案件本身的情况,才有错案追责的合理和公正,同时也避免疏漏。

作者

南都社论

南都社论

南方都市报就重大社会、时政问题发表的社论

作者其他网评

时事话题

时事话题

近期发生的新闻议题,尽在其间。

下一篇

反腐不利于经济增长吗

中国的“选拔制”——承诺升迁在刺激增长上最有效率的官员——也许是解释中国辉煌经济增长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