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机关改革为何能“敢为天下先”

深圳检察改革设计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裁撤原有处室,撤免200多名处科长,从而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扫清了障碍。

在过去的4个月里,深圳市近千名检察官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推行检察官职业化,200多名处长、科长就地免职;打造独立薪酬体系,市检察官相当于处级公务员待遇,薪酬比执法类公务员高15%;建立办案责任制,经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可批准逮捕,等等。(《南方都市报》5月20日)

从亮点频仍的改革举措中,足以看出该市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的力度与诚意,但相对于琳琅满目而又颇具话题意味的创新之举,该市一马当先全面实施上级赋予的改革试点任务,更值得嘉许与深思。据悉,自2014年2月中央确定广东等六省市作为改革试点,部署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等5项改革任务以来,到目前为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国率先将改革试点任务全面落地实施的检察机关。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深圳市检察院曾于1999年、2004年和2009年,三度试图启动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光改革方案便修改了20多稿,内容包括检察人员职位分类管理、实行大部制、以检察官为中心的检察权配置和运行等,隐约能看到今日改革方案之踪迹,尽管有地方党政领导认可襄助,但这些“自发性改革”到最后仍遗憾地搁浅。

真正的转折点的到来,则又过去了5年。2014年6月,深圳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广东省司法改革首批试点,成为该省唯一的市区两级院均参与改革的单位。但更得力的尚方宝剑,则追溯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总体部署,以及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落实措施,让深圳市的检察改革真正得以“轻装上阵”。

一个典型例证,便是这次深圳检察改革中的“全面撤并内设机构”。从全国各试点单位的做法看,基本都未能突破在处室框架内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模式,曾有人抱怨此举“意味着官还有、位还在,还是上级管下级,很可能最后改革又回到原点”。但是,深圳检察改革设计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裁撤原有处室,撤免200多名处科长,从而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扫清了障碍。

改革向来倡导“敢为天下先”,但更需坚实可靠的“后盾”。深圳市因改革而涅槃,因改革而摆脱南海小渔村的千古宿命,恰是凭借着那股锐意创新的改革精神,让城市竞争力不断攀升。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在这场波澜壮阔的时代变奏曲背后,还有来自从高层到普通民众的鼎力支持。遥想当年,如果没有邓小平南巡谈话为改革开放撑腰壮行,如果没有众志成城的民众意愿,又岂能“春风又绿江南岸”?

而今,这场检察改革直至更大范围的司法改革,纵然方向已经明确,蓝图已经勾勒,但欲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等体系任务,决非易事也非改革全部。更何况,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对于司法改革的期望和法治中国的渴望,已不容许再浪费时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一种“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需要一种为之保驾护航的政治勇气和改革气魄,使之铁马冰河而不拘泥于一时一地之囿。

司法大变革的时代,须先为“敢为天下先”壮行。期待在政策、制度、民众的宽容和支持下,深圳抓住契机奋蹄破冰,不断拓展司法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而其他试点地区乃至全国各地亦能大显身手,不断涌现创新举措,更好地诠释和丰富法治中国的时代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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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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