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机制

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局中人”,他们的感触应当是重要的评价标准,甚至在某些时候是最基本的标准。

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一直是最引人关注的话题之一。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之后,司法体制改革已开展了三轮,每一轮的成效从一些媒体报道甚至官方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的措辞来看,都是明显甚至巨大的,但从普通民众和社会反响来看,虽然各方都认可取得了一定成绩,可对应当获得的公平正义的感受似乎又不够明显。甚至,有省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都承认,前些年我们的一些司法改革措施,有的脱离了国情,有的缺乏通盘考虑和中长期规划,有的操之过急,有的不了了之,必须承认我们走了一些弯路。这提醒我们,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之际,还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机制,及时、科学地评价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机制,将不仅能及时地反馈、矫正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问题,让改革少走弯路,还会增强民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获得感”,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为改革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全面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司法的公信力如何、案件的审理是否实现了公平和正义,却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对于一纸判决,虽然99%的人认为合理,但败诉者却可能会坚持认为没有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甚至认为审理受到了不正当干预。因此,对于具体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由谁来评价,如何评价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题。

评判人民群众是否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最合适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要忠实代表选民利益,反映选民意见。人大代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可以了解到选民们对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看法,经过综合分析,形成相对客观的意见并传递到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听取专项报告以及开展听证、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司法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情况进行评判,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律师被认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具活力的群体,他们对司法环境和改革的成效是有发言权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立案难、执行难,是否存在侵害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现象,判决书的质量如何、跨区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律师群体都有着直接的、深切的感受。因此,应当让律师成为评价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主体。

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局中人”,他们的感触应当是重要的评价标准,甚至在某些时候是最基本的标准。比如,改革后,司法地方保护是否减轻,领导干预案件现象是否减少等,让这些司法工作人员在一种客观环境下来评价,其意义自然非同一般。再如人民陪审员,是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局中人”,这一制度的实践效果如何,让8万多人民陪审员来实话实说,实效如何就自然明了。

中立的社会调查机构也可以独立开展评价活动。国家可以出台政策,鼓励地位相对超脱的社会调查机构,遵循社会调查的一般要求,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律师、诉讼当事人、普通百姓等进行广泛调查,对改革成效作出评估。但社会调查机构开展评价,尚需法律和制度“撑腰”。

改革的主导单位、发起单位和主要责任承担单位,也应当主动了解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并且有义务提出报告。但是,他们不能成为评价的主导者,对人大、人大常委会等最重要的评价主体来说,仅仅听取其报告是不够的,还必须全面开展调研,而不是依赖上述单位的汇报,否则难免会让评价产生偏差。

科学的评价机制还需要一种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环境。改革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对于持不同观点特别是批评意见者,要有包容之心,只要不公开阻挠和抵制,只要没有主观恶意,就不能轻易指责其不讲政治、不与上级保持一致,而是让时间来证明孰是孰非,让未来给出答案。当然,对于中央已正式决定的,各地方、各部门要坚决执行,但这并不妨碍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是批评性意见。

还需指出,改革主导单位或领导人不宜轻易在公开场合作出“某某改革措施是经过反复论证的,不要再说三道四了”之类表态。因为在我们特定的政治文化环境中,如果决策者或改革主导者已表态认为相关措施是科学的,那么即使它存在问题,有关意见反映到他们那里也可能会被大打折扣。此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我们就因这类问题走过一些弯路,相关教训必须深刻反思和总结。

作者

朱恒顺

朱恒顺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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