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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江川住建局原局长冯超犯“七宗罪”获刑25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昆明12月18日电(王艳龙)记者18日从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江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冯超和云南格瑞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进行一审判决。冯超犯下“七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成为江川法院审结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案件。

原标题:云南江川住建局原局长冯超犯“七宗罪”获刑25年

中新网昆明12月18日电(王艳龙)记者18日从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江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冯超和云南格瑞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进行一审判决。冯超犯下“七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成为江川法院审结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案件。

冯超此前曾任江川县前卫镇党委书记、江川县林业局局长等职务。

江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成立云南江川格瑞林业服务有限公司,聘用被告人刘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被告人冯超等局班子成员五人每人借出2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公司地址设在县林业局办公楼一楼并将县林业局营林站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借给格瑞公司开展业务。以骗取方式非法通过套取公款、与刘鑫签订假合同从格瑞公司取款、报销等方式占有专项资金人民币2660028.22元;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鑫共同侵吞、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人民币8326991.46元;伙同林业局原办公室主任李双林共同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人民币821200元;伙同林业局原办公室主任张树荣共同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人民币24000元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冯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公司、个人送给的人民币180154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工程承建、公司建厂房、承包、林地审批的便利和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同时,冯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调整工作、能及时拨付林业局、住建局相关资金或款项的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07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冯超安排刘鑫从格瑞公司挪用专项资金人民币15万元借给朋友进行营利活动,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冯超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多次套取县林业局专项资金归个人或分给班子成员或支付旅游费等方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此外,冯超还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超所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冯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鑫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鑫减轻处罚,遂分别依据二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冯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扣押、冻结在案的现金人民币5336563.80元依法上缴国库,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汽车等依法予以没收。冯超用违法所得支付的玉溪市玉水金岸小区水云间B区9幢3单元1102室购房款人民币19万元、玉溪市山水佳园小区26幢5号房屋装修款人民币16万元、购车款和装饰费32710元,依法继续追缴。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刘鑫已经提出书面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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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N039]

标签:支付 挪用公款罪 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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