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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来源:凤凰资讯

凤凰知道: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导语: 新华社刚刚公布的四中全会公报针对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其中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

凤凰知道: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导语:

新华社刚刚公布的四中全会公报针对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其中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是令公众感到一丝困惑的陌生内容,但这一改革与四中全会提出的其他众多措施相比,大概将是普通公众最能够清楚感知,并将带来显著影响的改革。

为什么要设置跨行政区域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其中地方法院的设置分为三级: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是这样的:(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法院系统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16个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以新近设立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它管辖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六个东部区县。

可以看出,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

另外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因此出现两大问题,首先,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

另外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一些地方却要承受巨大案件数量压力,苦不堪言。旱的旱死,涝的涝死。

如何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实质就是改变按行政区划的设置方法,改为按照案件数量的多少和人口密度的大小来划分司法区,在此基础上设置法院,一些国家早已在这样做。

法国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法院统一按司法区设置,法院在哪里设置与行政区域没有关系。违警法院设立于省属的区县市,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都设立于各省省会,而上诉法院则设立于大区。大区是根据历史自然和经济发展情况划分的,不是一级行政单位。目前法国有96个省,分为22个大区,而上诉法院的数量则为35所,其中有30所设在法国本土,5所设在海外省。

在德国,从最低级的初审法院到高级的上诉法院全部属于根据联邦法律建立的单一性全国法院机构。全国有5个不同的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金融法院,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是全国性的,每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并只受本系统最高法院的领导。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域没有关系,主要根据案件多少、人口多少决定。州一级的高等普通法院,有的州设有3个,有的州则只有1个。全国共有16个州,设有25个高等普通法院。州的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也不相同,主要由州议会决定。原则上不能离居民太远,方便诉讼,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李贤华《跨行政区设置法院的两种模式》)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就8个重点领域提出45项重要改革措施。其中也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就国内一些国家机关的设置来看,已经有了这种模式。人民银行已经撤销所有省级分行,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说,人民银行分行管辖范围主要是根据中央银行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机构不重复设置的原则确定的,是依据金融监管工作量的多少,而不是地域面积大小。选择跨省分行的驻地,主要考虑了各地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地理交通条件诸要素。(吴奇伟《跨行政区划设立地方三级法院可行性探讨》)

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管辖,在全国不以省而以大区设法院,两个省设一个高级法院或者设立最高法院分院,两个市设一个中级法院,两个县设立一个基层法院,更多地设置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

[责任编辑:PN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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