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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研讨人大监督“司法人事”


来源:中国经营报

《框架意见》提出,建立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选任机制,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保证其专业能力。

原标题:法官选拔拟成立遴选委员会

司法改革研讨人大监督“司法人事”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下文简称《框架意见》),对司法改革中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框架意见》提出,建立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选任机制,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保证其专业能力。

有参与《框架意见》讨论的专家透露,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在讨论如何建立司法官遴选委员制度时,有学者建议,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通过从下级法院逐级遴选、向社会公开选拔等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优化和律师、法学学者等优秀法律人才向司法机关的有序流动。

分类管理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作为司法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备受关注。

近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其内容之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据参与《框架意见》讨论的专家透露,目前对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以法院为例,把法院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并确认相应的员额比例。

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仍按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

司法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检察官遴选、任命机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说。

据参与《框架意见》讨论的专家透露,在讨论如何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时,有一种意见是,对司法机关的人事工作,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这两个基本原则基础上进行推进。

有学者建议,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通过从下级法院逐级遴选、向社会公开选拔等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优化和律师、法学学者等优秀法律人才向司法机关的有序流动。

徐昕教授介绍,在英美等国家,有从律师到司法官的法律职业转换机制,英美国家的法官大都是从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中遴选出来的。

而在我国,依据《公务员法》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其调整范围。一个普通人要想成为法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只有连闯两关的获胜者才能成为法官。

这种选任制度,使得司法官和行政官被混同管理。“司法行政化”使得法官、检查官管理与公务员趋同,无法体现司法官的职业特殊性,而行政职级却成为衡量司法官成就的主要标准。

最高法试验田

由律师转型成为法官,在我国并非没有先例。

2014年3月,北京律师贾清林完成职业转变。通过公开选拔,当了16年律师的贾清林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下文简称“最高法”),担任民事审判庭法官一职。

2013年12月13日,最高法发布了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的一纸公告,吸引了195人报名竞争5个职位。

通过激烈竞争,贾清林等5人进入了最高法任职,其他4人有两名来自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两名检察系统人员。

这并非最高法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

1999年10月,最高法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

200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日报》和正义网都发布公告:决定面向全国检察机关遴选10名高级检察官。这是自《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最高检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遴选高级检察官,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2007年2月27日,最高法召开选调法官座谈会。最高法院长肖扬发表重要讲话。肖扬强调,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法律人才中选拔优秀人才到上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

2008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两高”发布《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是初任法官和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选拔方式之一。

但是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由于缺少其他配套政策,目前法官辞职做律师的常见,但从律师和学者转型做法官的却不多。

一套完善的法律职业转换机制并未形成。

徐昕教授建议,此次司法改革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司法官遴选、任命、升迁、惩戒的制度,特别是从律师到司法官的法律职业转换机制。

配套措施

徐昕认为,通过司法官遴选制度,向社会公开选拔,实现法院内部人员优化和优秀法律人才向法官的有序流动,应该是未来司法改革需着力之处。

有人担心,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建立起律师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如何确保律师不利用手中的权利,内外勾结进行司法腐败。

“这不但能建立法律职业转换机制,还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司法腐败。”徐昕说。

一般,选择去做法官的律师,不但法律业务精通,也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做法官不为挣钱,更多的出于实现人生价值和职业理想,这样就没有了腐败的动机。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相应的制度,考察进入司法机关的律师,确保其廉洁。

最高法院政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对于公开招聘的人员,考察非常细致严格,对于入选者是否有任职回避的情形、配偶子女有无移居境外、网上评价等都要进行考察。甚至还关注了入选者的微博、微信。借此考察入选者的道德品行,工作作风和廉政方面的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如何通过相应的机制,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否则吸收进去的优秀人才,还有可能再流失出去。

徐昕教授认为,司法改革需要顶层设计,统筹全局,安排整体。如果没有其他配套措施难以实现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预期目的。

其中关键是建立司法职业保障和经费保障。

司法官享有身份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及职务行为豁免权。司法官的任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无正当事由,不得免职,不得减少工资待遇,确保司法官不会因正当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当对待。司法官职务单独系列管理,与行政级别脱钩,薪酬高于公务员。

徐昕教授认为,更为重要的是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要求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干预司法;司法独立是司法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责任编辑:PN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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