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违法办案须责当其行
2014年05月02日 08:3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舒锐
4月24日,律师蔺其磊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王本余冤案制造者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信息。 虽然最初的赔偿主体为办案机关,但是这笔钱显然还是要以国家财政埋单,最终
4月24日,律师蔺其磊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王本余冤案制造者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信息。
虽然最初的赔偿主体为办案机关,但是这笔钱显然还是要以国家财政埋单,最终摊到纳税人身上。显然,国家赔偿金因何而用,是否进行了依法追偿,如何追偿,这些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只有将相关信息公开,才能使追偿受到督促和监督,树立司法机关公信。同时,在错案追责领域,需要做的远远不只是公开追偿信息。
让错案得以依法纠正、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正义才能得以实现。追究责任无疑是实现正义的关键一环。这份责任包含三个层面,一是行政党纪处分;二是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徇私、徇情枉法罪等相关刑事犯罪;三是在一定情形下,对国家赔偿金予以补偿。三种责任体现对不同价值损害的弥补,各自独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
仅就司法案件国家赔偿金补偿责任而言,《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可见,现行法律上只有以上三种极端情形才能追究办案人员赔偿责任,换成通俗说法就是,“刑讯逼供只有把人打伤、打死才需赔,判错案子只有徇私舞弊才需赔”。这确实与民众的自然正义观有些差距。而违法行政所产生国家赔偿的追偿范围为“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的责任人”,相比之下,司法领域责任人范围要窄很多,并不利于实现责当其行。这首先在实体上,让诸多冤案炮制者远离了赔偿责任。
而在程序上,各类国家赔偿不仅没有具体追偿标准,更没有明确追偿程序以及保障机制。2011年,财政部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追偿标准,但因规定着“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等限制,被各方质疑标准偏低,最后正式条例删除了相关规定,也留下了一片空白。这也使得相关制度或已沦入形同虚设的冬眠尴尬。至少从公众观感上,并没有看到有人因错案被追偿。
因此,就长远而言,须通过及时修法,扩大追偿范围、设立合理标准、建立具体有效运作机理、形成透明化的公开机制和平台,四策并举,才能真正让违法、违规办案者责当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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