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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船案对日索赔进程:4代人接力索赔 持续77年


来源:中国青年报

1991年4月,律师团、顾问团部分成员与当事人陈春(前排左一)合影。叶鸣说,根据庭审结束后法庭方面的介绍,预计当年9月会作出一审判决,可谁知,关键时候又出了个“案中案”。叶鸣说,这一闹腾,虽然只耗费了一年多时间,却严重影响了中威船案在上海海事法院的诉讼进程。

1991年4月,律师团、顾问团部分成员与当事人陈春(前排左一)合影。前排右四为叶鸣,前排右三为潘公波,前排左五为任继圣,前排左八是曾俊伟。(中国青年报叶鸣供图)

我的船去哪儿了

1937年年中,上海中威轮船公司老板陈顺通发现,自己独资所有的两条远洋货轮不见了。这两条船,一条是载重6725吨的“顺丰”号,另一条是载重5025吨的“新太平”号。彼时,拥有4条远洋货轮的他,在中国航运界位居第二,堪称“上海船王”。

丢了的两条货轮,从1936年9月和10月起就分别租赁给了日本大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同公司”),为期一年。但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陈顺通便与大同公司失去了联系。后虽合同期满,陈名下的两条船却再也没了音讯。他名下的另外两条船,也在抗战爆发后被国民政府征用,先后自沉于宁波湾和江阴港,用以阻击日军的进犯速度。

此后,陈顺通不断通过各种途径查询两条船的下落。3年后的1940年9月4日,日本大同公司正式函告中威称,两条船已于1937年8月22日被日本海军“捕获”,日本政府“依法”取得两船所有权,并由日本递信省(即交通部——记者注)通过订立租船合同将两船再交予大同公司营运。

函件的主要意思是,船被日本政府拿去了,大同公司现在正在向日本的交通部缴纳船租,因此建议陈顺通找日本政府交涉。但大同公司在函件中并没有告诉陈顺通,早在1938年10月21日,在大同公司营运下,两条船中的一条“新太平”号已在日本北海道的伊豆大岛触礁沉没。

上述这条“建议”一下子把陈家带进一条死胡同。两国交战,被侵略国的一个个体私人老板,哪里敢找侵略国政府“要说法”?

但陈家从未放弃过“找船”。陈顺通于1946年,日本投降后,也就是丢船7年后,就通过国民党政府赴日代表团,向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递交了战时被劫财务偿还申请书。1个月后,盟军司令部回信告知,“顺丰”、“新太平”两轮已经“灭失”,建议“中威须于实物偿还之外,另求补救之道”。

到1961年,也就是船丢后25年,陈顺通的儿子陈洽群才在形势稍好的情况下,第一次前往日本找日本政府交涉。在1962年至1967年日本政府和东京简易裁判所进行的有关中威公司“顺丰”、“新太平”两船的调查和民事调停中,日本政府称“顺丰”、“新太平”二轮是否被日本海军扣留或“捕获”过“证据不清,情况不明”。

针对上述回复,陈洽群于1970年4月委托日本律师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这场在日本的官司,打了4年。1974年,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时效消灭”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其间的一个波折是,日方律师要求查明陈洽群的“诉讼主体”身份问题。日方认为,这场官司是由陈顺通的上海中威轮船公司和日本大同公司两家企业的租船合同而起,而上海中威公司已经不存在了,陈洽群当时的身份是香港中威公司的独资所有人,定居香港,无法证明其与陈顺通以及上海中威公司之间的关系。

这个身份证明的开具,又浪费了陈家两年多的时间。那时的中国内地,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形势复杂。但在周恩来总理和廖承志的关注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72年专门为陈洽群出具了其与陈顺通等亲属关系的证书,使得日本法院借主体关系否定陈洽群作为诉讼主体地位的刁难未能实现。

转战内地,知名律师、专家组成律师团

赴日诉讼,几乎花光了陈家所有的积蓄。7年间,陈洽群先后去东京37次,日方开庭40多次,花费高达60万美元。败诉后,他大病了一场。

1986年,位于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公司”接手这一案件。经任继圣(时任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曾俊伟(时任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高宗泽等几位知名律师的研究,这起案件的诉讼主战场被选在了中国内地。

曾俊伟最先与陈洽群接触。说起决定接手此案的初衷,如今已经70多岁的他一字一顿地吐出6个字——主持公理正义。“感觉日本方面太欺负人了,我们一定要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看着桌上厚厚一沓发黄的案卷、证据,曾俊伟觉得,这案子仅靠一两名律师根本办不了,其中牵涉国际法、海商法、民法等多部法律中的各种晦涩、专业条款,很多法理、条文,水平一般的律师还理解不了。

[责任编辑:詹嘉宝]

标签:中威 案中案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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